1.公證是由專門機構和專職法律人員進行的專門證明活動。
我國國家機關出具的證明或證明有很多,如公安機關出具的護照、居民身份證、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等。但這些都是不經過公證的,只有由公證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出具的證明才叫做“公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職能只能由國家專門設立的司法認證機構——公證機構來行使。公證機構以國家名義開展公證認證活動,其出具的公證文書不僅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普適性、普遍性、可靠性、權威性的特點,不受行業、民族、職業、地域、行政級別的限制。國際國內都可以用,這是其他機構的證書所沒有的。公證員是在公證機構中負責辦理公證事務,並代表公證機構進行公證認證活動、出具公證文書的法律職業人員。其他機構和人員不能開展公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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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證機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公證活動。
公證是為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而設立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公證作為國家司法制度的壹部分,同其他司法活動壹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接受社會和公證當事人的監督。為了保證公證程序的正確實施,司法部於2002年發布了《公證程序規則》,對公證的原則、公證當事人的條件和權利義務、公證的管轄、撤回、申請和受理、公證申請的審查、證書的頒發、公證的期限、公證的終止和拒絕、特別程序、上訴和復議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3.公證的對象是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
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法律權利義務的行為。如收養子女、簽訂合同、立遺囑、繼承、贈與、委托、寄存、認領父母子女等。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和事實,是指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能夠引起壹定法律後果的其他文件和事實。如證據材料、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學歷、經歷、需要保存的物證、書證、健康狀況、出生死亡、與原件壹致的文件的復印件、節本、譯本、影印件,文件上的簽名真實。
4.公證的標準是真實性和合法性。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也是公證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真實合法原則是公證活動的基本原則。
5.公證書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的形式要件效力,是其他證書所不具備的。
6.公證是壹種非訴訟活動。
中國的司法制度從不同角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訴訟,壹種是非訴訟。公證是壹種預防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公證活動,預防糾紛,避免違法行為,減少訴訟,消除潛在糾紛,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防患於未然,確保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公證是壹項非訴訟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