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證書認證流程如下:
1.申請人本人或委托親友直接到外交部領事司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辦理認證;
2.申請人直接委托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將公證書郵寄給代理機構認證;
3.交付認證費和代理費;
4.在完成外交部領事司或各省區市外辦的認證手續後,由本人或外交部領事司寄送至公證書使用國的使(領)館進行認證;
二、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者還應帶結婚證。(已婚也可以補辦);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無房產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可以證明房產屬性;
3.雙方已經起草了協議。協議內容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及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處置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九條公證機構根據有關認定規則需要對申請公證的事項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或者有疑問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