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壹種形式,是人民法院對犯罪或者觸犯刑律的人(單位)依法實施的限制或者剝奪權利的強制性制裁。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人實施的法律制裁。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都是國家懲罰違法者的法律措施,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差異主要體現在法律依據、實施機關、制裁理由、適用對象、處罰形式和法律救濟等方面。此外,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刑事處罰屬於司法行為,行政處罰屬於行政行為。從法律制度設計上,我國建立了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制度,法院可以通過訴訟程序審查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罰。兩者的申請程序也不同。刑事處罰受制於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法規則,行政處罰受制於行政處罰規章制度。刑事訴訟程序比行政處罰程序嚴格得多,也復雜得多。
監察機關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調查人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和擬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所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並記錄在案。被申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被申請人的抗辯而加重。
監察機關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監察機關進行調查時,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 *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