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的處罰標準和依據是什麽?
1,渣土處置或其他施工造成空氣汙染。
施工中未采取覆蓋、圍擋、密閉、噴灑、沖洗、綠化等防塵措施,運輸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車輛未采取遮棚、密閉等有效防塵措施,施工現場車行道未采取硬化等降塵措施的,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辦法》第41條規定,將處以30000罰款。逾期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的,可責令停工整頓。
2、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汙染的行為。
城市餐飲服務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汙染防治措施,造成附近居民生活環境汙染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城市餐飲服務經營者排放的油煙、煙塵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汙染擾民的,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還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業的行政決定。
總結: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34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