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根據《民法典》(2021.1生效)第143、13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法律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自然人只有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才能參與民事活動。《民法典》(2021.1生效)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但這種資格能否使用,還受到自然人理性、認知能力等主觀條件的制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不壹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演員的意思是真實的。
意義表達真理是指行為者的內在效果,意義與意義表達是壹致的。也就是說,不存在誤解、欺詐、脅迫等外部因素使表示的意思與效果的意思不壹致。
但表示不真實意誌的行為不壹定無效,法律後果可能因導致不真實意誌的原因不同而無效或被撤銷。
3.法案的內容是合法的。
根據《民法典》(2021.1生效)的規定,行為的內容在法律上表明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行為內容的合法性不得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範相沖突。其次,行為內容的合法性還包括行為人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行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也是行為人表示自己意誌的形式。任何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合法,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