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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幹擾時間規則

根據《北京市擾民條例》,在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和工作日12至14、18至次日8時,禁止噪聲等擾民行為。

在下列情況下,允許在壹定時間內使用音響設備,並控制音量:

1,依法批準的大型社會活動;

2、上課、間歇鍛煉;

3.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

禁止商業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設備或以其他制造噪音的方法招攬顧客,幹擾周圍生活環境。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從事其他室內娛樂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幹擾周圍生活環境。

法律依據

北京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辦法

第十壹條居民住宅樓內不準設置可能產生噪聲汙染的餐館和娛樂場所。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住宅時,應當明示所售住宅的建築隔聲情況及其所在地的聲學環境。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放環境噪聲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中發現設備設施存在嚴重噪聲汙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該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或者使用該設備、設施。

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情況,提供必要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資料。第十九條夜間施工作業,應當向周圍居民公布。公告內容包括:建設工程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現場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設備;

(二)商業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設備或者使用其他制造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噪聲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時報警,機動車防盜警報器長時間鳴響,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家庭居室發出的噪聲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六)未按照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裝修作業,幹擾周圍居住環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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