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
(1)開發商隱瞞不具備開發資質或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對外銷售期房。壹般來說,這類開發商自身資質較差,完全沒有誠信可言,所以購房人支付房款後,壹般無法獲得預定房屋。宣告合同無效時,僅收回同期銀行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但在獲得判決中的權利之前,缺乏誠信的開發商已經將房款挪作他用或者攜款逃匿,最終判決中的權利無法成為現實。
(2)開發商惡意捆綁商品房。尤其是房價高的時候,開發商往往在合同的“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差異的處理”條款中設定,當實際面積超出約定面積壹定幅度(壹般為3%)時,購房者不得解除合同,只能按合同價格補足。這樣,當房價下跌時,購房人不能要求以交付時的市場價來彌補,構成無故違約。更嚴重的可能導致開發商超出預售許可面積,無法辦理超面積商品房的產權登記。“縮水”的商品房,最大的煩惱之壹就是達不到預估面積,但房子的使用受到限制,卻無法重新選擇。
(3)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原因很多,但多數法院片面強調合同的實際履行,使購房人無法擺脫合同,重新選擇。而且在現行的標準文本《甲方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中,壹般都是規定只有在幾個月後仍未交付的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合同並獲得20%的已付違約金,或者在獲得10%的已付違約金後可以繼續履行合同,但在逾期交付期間房價下跌時並沒有給出適用價格的適當位置。
(4)開發商單方對房屋設計進行重大調整。這是開發商的重大違約行為,但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在違約責任的設計上非常不合理——只要求開發商返還房款並支付壹定利息。據此,當購房者因為對重大設計調整不滿而退房時,往往已經失去了找到更好房子的機會或者不得不花更多的錢去找,而由於這種機會成本而造成的損失,在文中不是說得很清楚嗎?規定了賠償,預計索賠成功率很低。
(5)房屋的“裂”“漏”是個大問題。而且壹般認為0.3mm以內的裂紋是合理安全的使用範圍。但如果頂樓或衛生間的地面或外墻存在0.3mm以內的裂縫,平時漏雨或漏水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裝修效果差,過程煩。這時候買家也只能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