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可以主張買方支付當初約定的中介費。
法律分析
根據問題的描述,結合債法理論,如果中介機構將其義務限定為“完成中介”,那麽享受中介服務的人應當在合同簽訂並使其成立後支付報酬。
中介合同不是必不可少的,這裏的“合同”不壹定要以書面形式呈現。因此,只要中介機構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確實合意,即視為雙方之間訂立了中介合同。因此,如果之前已經作出相關承諾,中介也確實履行了服務,委托人應當履行合同義務,支付中介服務費。
如果委托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希望繞過居間人,節省相關費用,事後又否認合同關系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報酬仍應支付給居間人——其背後的邏輯是,既然雙方就“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達成了協議,則視為“已經實際履行了合同內容”,因此合同自然對雙方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壹)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7)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賠禮道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六十五條* * *委托人接受居間人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