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古代女性的地位普遍不如男性,但從周朝開始,中國社會壹直是壹夫壹妻制。因為周朝沒有比較完備的法律,所以離婚沒有什麽手續和限制。丈夫和妻子離婚或者直接拋棄妻子都是很隨便的事,何況是小妾。
秦漢以後,妻子的地位開始受到法律的保護,離婚不再是壹件隨心所欲的事情。根據時代的不同,相應的要求也會不同。其中“休妻”的條件都是“七出”,漢代以後才逐漸開始完善。
與其他歷史時期相比,唐代男女的婚姻地位要平等得多。離婚不再僅僅由男人主導。婦女也可以以法律的形式申請離婚。當然,他們著急的時候可以選擇“壹絕”。主要是因為這個時期的女性有繼承權,可以繼承父母家庭的部分財產,嫁妝在法律上屬於女方個人財產,與男方家庭無關。這壹點從唐代娶女之奢侈可見壹斑。
妾是壹種婚姻關系嗎?這個不好說,比如宋朝的法律規定“妻妾名婚”。但其實嬪妃在婚姻中是完全沒有保護的,所謂的“七出三出”並不適合嬪妃。妾與男方父母的關系更像是壹種契約關系。納妾的男人對納妾是丈夫,納妾對父母是主從關系。
納妾文書雖然也叫“婚姻契約”,但其內容包含買賣的標的物、價值、合同效力,買方叫“銀主”,與婚姻中的居間協議完全不同。合同生效時,妾與父母並未建立法律和社會認可的有效婚姻關系,只是基於買賣或贈與等合同使她成為父母的個人財產。
父母解除與小妾的關系是很武斷的。從實際生活狀況來看,父母解除他與妾關系的方式主要有返還、送出、出賣、送人、卒聘等。嚴格來說,卒聘並沒有完全解除父母與妾的關系,而卒聘則需要付出代價贖回,而卒聘則是明確期限,到期返還。
典當行為中妾為卒的特征非常明顯。民俗規定,逾期不贖,即成“死”,妾歸典主所有,與原父母關系終止。明清時期,妻妾相隨的現象很普遍。到了清代,雖然妻女的雇傭是收費的,但是妻妾的習俗在下層社會還是很流行的。父母往往因為家境貧寒而雇用嬪妃,以此來維持生存,也有壹部分人為了發財而出賣嬪妃。
這時我們就可以知道,在那個時代,嬪妃是完全作為商業契約的標的物來進行交易的。
妾可以隨意丟棄、贈送、買賣。女人做了妾,就相當於放棄了婚姻。妾沒有與父母終止關系的自主權,父母有完全的處置權。
幾乎不可能在影視劇和小說裏看到我小妾和我老婆“鬥房”的戲碼。看起來我的妃子是在為正直而戰,但我的妃子真的能正直嗎?按照宋朝的法律,妃子壹年半為壹妻。我的生活完全處於她丈夫和總公司的雙重管轄之下。即使法律不在乎因妾棄妻的行為,社會上的道德指責也是相當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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