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對壹個公司來說非常重要。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要有章程。當然也有壹些註意事項。首先,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最大的區別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不存在信托利益。因此,在公司章程中,股東大會的召開、公司的經營管理、資本增減、收益分配等事項都必須嚴格。其次,對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申請經營範圍中屬於審批的事項,應當依法審批,並提交相關文件或者證明。不能提交的,自行刪除相關項目。第十壹條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之壹是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必須經創立大會通過。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有發起和募集兩種,制定公司章程的過程並不完全壹致。1.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成為公司股東的出資人僅限於發起人,出資人不社會化。根據《公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首次出資後,應當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包括公司章程在內的壹系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因此,對於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文本是公司登記前的最後文本。2.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成為公司初始股東的只有發起人,認股人很多。公司股東已經社會化。因此,在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前,必須召開創立大會,討論和審議設立公司的相關事宜。根據《公司法》第91條第二款規定,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的職能之壹是通過公司章程。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最終文本由創立大會決議通過。可見,對於這類公司來說,其章程的制定過程比較復雜,需要由發起人制定,由創立大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