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其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份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成功的表現形式之壹。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和《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已成為企業籌集資本、重組產權、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
股權轉讓協議是轉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溢價,受讓方支付溢價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壹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對公司的壹切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給受讓方,因此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取得股東權利。
股權、法人財產權、合夥組織財產權都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者對被投資單位投資的目的是盈利,即把財產交給被投資單位經營並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把財產交給被投資單位。因此,法人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權。授予的權利是出資人的財產權。如果不授予,保留在自己手裏的權利以及由此衍生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全所有權。投資者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而股權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