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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受傷雇員賠償責任的劃分

劃分雇主對雇員傷害責任的標準如下:

1.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2.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3.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4.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我國,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免責的法律規定,但應當包括以下兩項: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作為壹般免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任何場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責任。勞動者在完成就業期間,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害的,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

2.受害者故意。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故意行為負責,受害人也不例外。因此,如果雇員在完成就業過程中故意遭受損害,應當承擔責任,雇主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在責任劃分上,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的法律規定來確定。同時,如果傷害程度嚴重,可以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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