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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上的公司合夥人有什麽風險?

名義股東持股需要承擔壹定的債務風險。無論是股東還是名義股東,企業的經營都有壹定的風險,所以登記在企業股東名下,就要承擔企業經營可能產生的債務風險。

關於企業名義股東的規定

名義股東有兩種,壹種是被借過的股東,壹種是同意掛名的股東。兩者都存在壹定的法律責任風險,具體風險如下:

1.被借用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如果有證據證明註冊股東只是被他人掛名,並未參與公司治理、享有真正的股東權利或履行股東義務,那麽法律將不保護其作為“股東”的權利。

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股東權利的基礎,沒有實際出資的名義股東不會享有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當公司資不抵債時,由於其股東身份已經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這種民間借貸行為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不會享有股東權利,但存在對其出資範圍內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名義協議的法律責任風險:由於名義協議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實務中因名義協議產生的糾紛往往涉及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股權轉讓後未登記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應根據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來認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但壹般認為,在具備所有要求的前提下,只有不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才應確認股東資格。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至1實施)的立法精神及其解釋,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經登記後生效,才能確定合同的效力,如民法典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名義股東有兩種,壹種是被借過的股東,壹種是同意掛名的股東。兩者都存在壹定的法律責任風險。名義股東不僅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還存在對其出資範圍內的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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