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被借用股東的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登記股東只是被他人掛名,並未參與公司治理、享有真正的股東權利或履行股東義務,那麽法律將不保護他作為“股東”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股東權利的基礎,沒有實際出資的名義股東不會享有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當公司資不抵債時,由於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這種民間借貸行為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不會享有股東權利,但在其出資範圍內存在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2.名義協議的法律責任:由於名義協議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實務中因名義協議產生的糾紛往往涉及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股權轉讓後未登記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應根據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來認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壹般認為,在具備所有要求的前提下,只有不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才應確認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