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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的出現

關聯企業的出現

在我國,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和資本市場的發展,關聯企業之間的聯盟已經成為現實經濟生活中壹種越來越重要的經濟現象。另壹方面,它是壹種尚未被充分認識和理解的法律現象。事實上,在西方,壹些國家的法律已經試圖回應這種現象,盡管它可能還不成熟。在英國和美國,最早和最常用的是“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但是,這樣的名稱充其量也就是顯示了公司之間的層級關系。而且相關法律只存在於判例中,但這些概念還缺乏具體的法律內容。只能說明在歐洲,比如歐洲或者法國的企業之間存在比較密切的關系,其法律文件中出現的“集團公司”也缺乏這種聯合形式的定義。所以這個概念的定義還是比較模糊的。只有在德國,這種商業企業的組合才得到了法律的認可,有了正式的法律定義。其最重要的表現形式是Konzern,即Verbondene Unternehmn,這個術語的意思是對幾個法律上獨立的企業進行集中管理。所謂關聯企業,是指法律上獨立的企業相互之間存在著連帶關系。

關聯企業在法律上可以由控股公司和下屬公司代表。控股公司和下屬公司的形成主要在於幹附屬公司之間存在統壹的管理關系。這種關系往往是借助控股公司對下屬公司的實質控制而形成的。因此,第壹,壹家公司基於投資關系直接或間接控制另壹家公司的業務經營或人事安排的,是控制公司與下屬公司的關系;其次,每當壹個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存在統壹管理關系的約定,如主導合同和主導合資合同、企業合同管理合同、企業租賃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合同、信托管理合同等。,它們也應該被認為是控制公司和下屬公司之間的關系;第三,如果壹家公司通過出售控制權、投票權協議、人員連鎖等方式與其他公司形成控制關系。,也可以形成控股公司和下屬公司之間的關系。

法律沒有必要限制公司之間的轉投資,但法律應對轉投資帶來的弊端進行限制和規制,如虛增資本、董事和監事利用轉投資控制公司股東會等,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股份收購程序等。

在相互投資公司中,如果壹家公司持有其他公司壹定比例的股份(如5%或10%),應予以公開;當達到1/4時,其股權的行使受到限制,即行使持有另壹公司股份的股權不得超過另壹公司股份總數的25%。

在相互投資公司中,如果壹家公司通過持有另壹家公司半數以上的股份來控制該公司,則該公司為子公司,即當母公司因相互投資而發生時,子公司不得行使其在母公司所持股份中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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