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國企幹部被判免職(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開除公職(解除合同)的
法律依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意見的通知,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上述規定隨時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解除聘用合同。不需要經濟補償!
三、公務員被判處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被開除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擔任公務員職務。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受到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減少或者取消。第五十四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僅會丟掉工作,對家庭和前途也會有壹定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 *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