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課題考察了辯護律師在不同階段的訴訟權利。a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可見,辯護律師只能從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與犯罪嫌疑人核實證據,選項A是錯誤的。b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立案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可見,辯護律師行使閱卷權的起始時間是從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沒有閱卷權,在偵查結束前不能征詢控方意見,所以選項B是錯誤的。需要指出的是,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是沒有閱卷權的,但是根據《六機關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了解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當時已經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和解除強制措施的情形,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情形。c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據此,選項C正確。d .選項:《律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據此,辯護律師有權拒絕辯護的情形只有三種:壹是委托事項違法;二是委托人利用辯護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第三,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本案不屬於上述三種情形之壹,所以辯護律師無權拒絕辯護。d選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