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師缺勤處理的規定
教師曠工,不同學校的處罰形式不壹樣:偶爾曠工,扣工資獎金,暫停職稱晉升;經常曠工將導致終止和解雇。教師缺勤壹般指教學任務之外的缺勤,如中小學教師輪班制缺勤;大學老師不參加教學科研活動。老師上課不值班,不是曠課,是教學程度的意外。教學事故的性質非常嚴重。壹般老師會被調離崗位或者開除。
壹般參照單位相關規定處理《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與曠工有關的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於自行離職的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單位可以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給妳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只是口頭上說妳怎麽樣,即使離職也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妳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2.《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
曠工被辭退的法律依據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用人單位對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員工經常無故曠工;
(2)批評教育無效的;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需要註意的是,該規定已於2008年6月55438+10月05日被國務院516號令明令廢止。比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仍規定“辭退”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根據情況制定其內部管理制度。
曠工怎麽扣工資?
1,曠工不能扣員工工資,曠工只能按事假扣,也就是說曠工當天沒有工資,壹天不能罰三天。這是違法的!
2.曠工在很多單位都是嚴重違紀,可能會被辭退,但單位不能扣發已上班員工的工資。
3.聰明的單位會通過規章制度等其他方式進行行政處罰,而不是直接扣工資。直接扣工資是違法的!
4.先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