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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私立學校的專門法律嗎?謝謝妳

2003年9月1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2004年4月1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為我國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它規定:

壹.性質和法律地位

民辦教育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民辦教育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私立學校和公立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私立學校的自主權。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者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獲得回報。

第二,關於收費和財務制度

民辦學校向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並公示;向其他受教育者收費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及其家長集資興辦民辦學校,不得公開集資興辦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民辦學校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關於監督和懲罰機制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民辦學校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受教育者及其親屬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學校的;擅自變更民辦學校的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畢業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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