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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

農村宅基地的定義農村宅基地是限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條件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享有使用權,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手續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內張榜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鄉(鎮)審核,再報縣(市)批準。宅基地依法批準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及時張榜公布批準結果。

壹,農村宅基地的特點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掛鉤,在壹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

第壹,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家庭的名義申請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著村民身份的改變而改變。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是有限制性的。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土地上建房,作為自己的生活資料使用。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是福利性的、無限期的。宅基地具有壹定的福利性質,主要表現在農民可以低價獲得宅基地,獲得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受最低限度的福利。由於提供了無限期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基本穩定的生活條件,客觀上維持了農村生活的穩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壹種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福利性權利,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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