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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如何寫被告的陳述

根據當事人陳述性質的不同,民事訴訟中被告的陳述可以分為肯定陳述、否定陳述和自認陳述。

1,確認性陳述

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提出某些事實作為依據,以證明存在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的陳述。如原告向法院詳細告知,被告於某日某地向其借款數元,至今未還,請求法院確認借款關系的存在,判決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

在這裏,原告對法庭的“告知”是壹種確認陳述。證實性陳述具有主動性、獨立性和自利性的特點。不管對方是否有相關陳述,壹方都可以主動向法庭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2.否定陳述規則

消極陳述是指當事人列舉訴訟事實,否認爭議中的某壹事實或認為訴訟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根本不存在的陳述。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作出了已向原告償還借款的聲明,但否認了原告所說的“尚未償還”。在這裏,被告的陳述是壹個否定的陳述。

可見,消極陳述具有被動性、依賴性和利己性的特點,是對對方做出的不利於自己的陳述的回應,以此來否定對方,保護自己。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肯定聲明和否定聲明中當事人的態度不同,但兩者都是當事人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而做出的不同反應。

3.確認聲明

與上述兩種陳述不同,自認陳述是指當事人明確承認對方在訴訟中提出的事實或者請求的陳述。比如上例中,被告作出了向原告借款至今未還的陳述,屬於自認陳述。自認陳述壹般對說話人不利,是當事人陳述的壹種特殊形式。

擴展數據:

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妳在開庭的時候需要註意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原件、法院送達的傳票以及自己的民事起訴狀。妳需要證據來支持妳申訴的內容,帶上證據原件,註意法庭紀律,按時出庭。如果和解需要底線。

原告的陳述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對方訴訟請求的認可。

2.原告提出的法律理由和反駁對方的法律理由,從而確定審判的基本方向。

3.原告關於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明力的論點。

4、原告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原告對案件主要事實的陳述;對對方不承擔舉證責任的態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應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六十條規定,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經開庭審理後,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的,應當排除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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