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於依法處理疫情防控期
不主動舉報和撒謊,
隱瞞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的通知
為依法懲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保障全縣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工作的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在有疫情地區居住過(回)玉的人員不主動報告、謊報或者隱瞞個人。
不執行防疫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新冠肺炎造成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犯罪事實和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不積極配合疾控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故意隱瞞真實行程、活動軌跡和接觸人員,給疫情防控帶來較大風險。
2.不主動及時如實報告的。有疫區生活史的個人,不主動報告、謊報、隱瞞、漏報、緩報生活史、健康狀況等信息。
3.不配合實施家居控制。居家隔離或健康監護期間,不配合控制,不如實及時報告健康信息,違反規定隨意外出,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前往人員密集場所。
4.不主動落實主體責任。賓館、商場、超市、商戶門店、餐飲、娛樂場所、農貿市場、影劇院等人員相對密集的場所,以及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未履行登記、調查、報告、測溫、驗碼、消毒等防控措施的。,並從疫區匿(返)玉人員。
5.不配合落實防控措施的。疫情防控期間,不積極配合做好驗碼、測溫、戴口罩、壹米線等防控措施,不聽勸阻和提示。
居民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來(回)玉人員要主動報告,各鎮(街道)、行業部門、企事業單位要主動調查報告人員信息,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全社會防控疫情,齊心協力抗擊疫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對自己、家人和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負責。
玉田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165438+2022年10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