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駕將作為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1)酒駕、飆車等行為將被以危險駕駛論處。相關規定補充修改了10罪名,其中醉駕、飆車被判“危險駕駛”;
(二)醉酒駕駛的,在道路上按照規定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留、罰款;
(三)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同時,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還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六個月拘留,並處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
2.修訂後的酒後駕駛法律規定如下:
(1)酒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延長暫扣駕駛證期限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規定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酒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飲酒後駕駛、操作車輛的。飲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酒後駕駛營運車輛。醉酒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該條款增加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5)酒駕。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