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處理條件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並依法申報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的公民,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申領居住證。公民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設立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點)申報居住登記。
二、申請材料
公民申請居住證有兩種方式:個人申請和集體申請。
(壹)個人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及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本人年齡在16周歲以下,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提供戶口簿,由與本人共同生活且符合辦證條件的監護人辦理);
(二)住所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就業、學習、業務原件及復印件;
(4)填寫完整的《廣西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以上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單位出具的宿舍居住證明等。從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就讀證明是指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機構出具的在校證明。
(1)、(2)、(4)項為必輸材料,第(3)項根據個人情況提交。
(二)集體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社會組織登記證等。);(2)申請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及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用人單位出具的宿舍居住證明(宿舍居住在租賃房屋的,同時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居住證和就業證申領人名單;
(5)填寫完整的《廣西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采用集體申請的方式申領《居住證》,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辦理。
第三,完成的時限
承諾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
四、收費標準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辦證費。更換和補發居住證,繳納每證20元工本費。居住證應當每年簽註壹次。居住證持有人在當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每居住滿壹年的最後30日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點)辦理簽註手續。背書不收費。
動詞 (verb的縮寫)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更換居民身份證:
(九)機動車登記;
(十)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十壹)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十二)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件;
(十三)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參考資料:
/gxgat/census/45522.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