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用槍和公務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和警用裝備: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使用的槍支和器材:鋼珠槍、催淚彈槍、電擊槍、電擊槍、防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等。
2.爆破設備: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不導電爆破系統、爆破劑等。
3.煙花產品:煙花、鞭炮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是指1983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刀具,包括匕首、三梭刀(含加工用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刀具、單刃刀具、形似匕首但長於匕首的雙刃刀具以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具。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戴和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為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瓶裝壓縮氣體和氫氣、氧氣、丁烷等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鉀、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的物質;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和其他無機和有機氧化劑。
(5)有毒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質。
(6)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