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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個文獻是罪刑法定原則最早的思想來源?

壹、這壹法律原則最早的思想來源是12165的英國大憲章,相關解釋如下: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淵源壹般認為是英國國王約翰於1215年簽署的《大憲章》第39條,該條明確了“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理念。該條規定:“任何自由人不得被拘留、監禁、沒收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或被放逐、傷害、搜查或逮捕,除非其貴族根據法律或遵照國內法。”

第二,這壹法律原則的演變解釋如下:

罪刑法定思想在17和18世紀的啟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到了系統而全面的闡述,從而形成了壹種思潮,與封建社會的罪與罰相抗衡。例如,英國哲學家洛克提出:“政府下的人,應當有長期有效的規則作為生活準則,由社會全體成員遵守,由社會設立的立法機關制定。”那麽這些規則應該采取什麽形式呢?洛克認為:“是非標準是與罪刑法定原則有關的、為眾人所知的、為普通人所采納和認可的制定的、固定的法律。”法國著名啟蒙者孟德斯鳩也有類似的說法。然而,意大利著名犯罪學家貝卡利亞明確闡述了罪刑法定原則。貝葉斯指出:“只有法律才能為壹種罪行提供懲罰,只有代表按照社會契約團結起來的整個社會的立法者才能擁有這種權威。任何司法官員(它是社會的壹部分)都不能在懲罰另壹個社會成員時假裝公正。超過法定限度的懲罰不再是公正的懲罰。因此,任何司法官員都不應以熱心或公益為借口,加重對犯罪公民的既定懲罰。”貝卡利亞對封建社會的刑罰任意性進行了猛烈的抨擊,表達了他對以罪刑法定為原則的法治社會的無限向往。當然,罪刑法定真正成為刑法的基本原則,還是現代刑法鼻祖費爾巴哈大力倡導的結果。費爾巴哈在《實證主義刑法的原則和基本原則的修正》壹書中指出:“每壹個被判刑的行為都應當按照法律受到懲罰。”費爾巴哈的“沒有法律,就沒有對公民的懲罰”這句話,道出了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實質。

罪刑法定從理論到法律的轉變是在法國大革命勝利後完成的。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八條規定:“法律只應規定確有必要和顯然不可缺少的刑罰,除根據犯罪前已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外,不得處罰任何人。”在人權宣言內容的指導下,法國制定了刑法典,並於1810年頒布實施,這就是舉世聞名的法國刑法典1810。該法第4條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犯罪時的處罰,任何人不得因襲警罪、輕罪或重罪而受到處罰。”1810的法國刑法典壹經頒布,便成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效仿的典範,使罪刑法定原則成為大陸法系國家常見的刑法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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