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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對異議復議裁定執行不服

對執行異議復議裁定不服的處理辦法如下: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2.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只能走審判監督程序,由執行人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如果理由成立,經總統批準,應暫緩執行。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除案外人可以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外,執行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時,被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核或者批準,並請示上級法院批準。

壹、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如下:

1.申請人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復議機關應當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提交符合法律規定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受理符合法律規定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

4.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5、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二、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具體行政行為指向的權利人;

2.申請人未向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復議;

3.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復議法規定的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

4、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不超過60天。

總之,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三十四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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