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答:目前關於“非法集資”還沒有壹個獨特的準法定概念,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根據刑法的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等。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或者給出壹個回報。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未經批準機關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
2.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除了貨幣形式,還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
第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大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
第四,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犯罪分子為了掩蓋其非法目的,往往會與投資者(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具體有哪些表現?答:非法集資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1,非法發行證券。通過發行股票或類似股票的“股權卡”募集設立公司的行為,也涉嫌非法集資。2.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非法發放債權憑證。3.非法發行會員卡和會員卡。4、房產、不動產等資產均分,出售股份處置權。5.非政府組織形式的非法集資。6.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為形式的非法集資。7.通過發行私人彩票或者變相發行彩票籌集資金。8.傳銷或秘密系列非法集資。9.以果園或莊園開發形式非法集資。11,教育儲備。民辦學校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和公示,向學生家長收取教育儲備金的,應當認定為非法集資。12.地方政府發行或變相發行地方政府債權。想合法集資需要經過哪些認可或者法律程序?答:所有的集資都是非法的。集資是國家金融體系發展初級階段的幼稚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