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商家應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2.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商家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模的產品。
3.在三包有效期內,如果產品經過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
總之,國家對玻璃門窗的三包規定是為了保證消費者的權益。如果出現上述問題,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承擔三包責任。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銷售商品“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是指在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的壹定時期內,賣方對買方購買的商品負責的壹種信用擔保方式。對於不是由於用戶使用和保管不當,而是屬於產品質量問題的故障,提供此項服務。
消費者如何利用三包保護自己;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的責任和義務,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於2005年8月發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1995。
需要註意的是,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是承擔三包責任的三種形式,但消費者要求賠償的途徑不限於這三種形式。如果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對其造成損失,消費者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誤工費、大件商品運輸費等。(新三包規定,修理者應當提供應當修理的大件產品的合理運輸費用。)
法律依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三條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的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條例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目錄》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的產品的三包以及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已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不能保證三包的,不得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
(二)保持售出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鑒定要求的,不準銷售;(四)產品銷售時,應當開箱檢查,正確調試,介紹維修事項、三包方法和修理單位,並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詢問和投訴,並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