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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該辦法從認定程序、保護管理、利用開發、監督檢查等方面對民族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和相關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申請國家級工業遺產,必須具有鮮明的工業特色,並符合下列條件:

(1)在中國或行業歷史上具有標誌性意義,在世界或中國見證了行業的開端,對中國或世界歷史有重要影響,與中國社會變革或重要歷史事件、人物密切相關;

(2)工業生產技術的重大變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壹行業、地區或某壹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和突破,對後續科學技術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三)具有豐富的工業文化內涵,對當時的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有較強的影響,反映同時期的社會風貌,為公眾廣泛認可;

(四)其規劃、設計和工程代表特定歷史時期或區域的特征,對工業美學有重要影響;

(5)有良好的保護和利用基礎。

遺產所有人提出的申請,經所在地縣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央企直接向公司總部申請,公司總部初審後上報工信部。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在達成壹致意見後共同申請。

為促進工業遺產保護和利用,發展工業文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於促進工業文化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

《國家工業遺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族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家工業遺產,是指我國工業在長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工業遺存。

民族工業遺產的核心項目是指代表民族工業遺產主要特征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作坊、作坊、工廠、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區等生產和儲存設施,以及相關的生活設施和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檔案等。無形遺存包括生產技術知識、管理制度和企業文化。

第四條實施民族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管理,應當充分發揮遺產所有者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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