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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屬於行政主體嗎?

公務員不是行政主體。公務員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是所有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這個行政機關只是行政主體的壹部分。行政主體在法律上是壹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公務員是壹種身份。行政主體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我國,行政主體群的範圍是指屬於國家的機關和我國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權利的壹些組織。

行政主體是組織,但不是所有的組織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要成為行政主體,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

(1)組織是否享有國家行政權力是決定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決定性條件。國家設立國家行政機關,並通過憲法和法律賦予其國家行政權,因此享有國家行政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具有成為行政主體的決定性條件。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它不等於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某些行政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根據法律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授權組織具有成為行政主體的決定性條件。授權組織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其他社會組織。總之,行政主體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

(2)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是判斷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主要標準。判斷壹個組織是否是行政主體,不僅要看其是否享有國家行政權力,還要看其能否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行使行政權力。

(3)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能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判斷其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關鍵條件。壹個組織如果只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進行國家行政權力的行政活動,而不承擔因行使行政權力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就不是行政主體。作為行政主體,必須享有行政權力,並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同時,必須能夠獨立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獨立承擔因行使行政權力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

第十八條國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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