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工人最長工作時間是壹天八小時。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安排加班的,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公司對強制無薪加班的維權方式有:
1,談判。與雇主談判,壹般來說,如果雇主不願意支付,談判無法取得結果;
2.調解。有權調解的部門包括單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和區域性調解組織。雖然去年的司法解釋規定,調解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就像協商壹樣,如果單位不願意支付,調解無法取得結果;
3.投訴。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處理。勞動監察部門在調查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部門查處案件的期限壹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
4.勞動仲裁。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審結;
5.訴訟。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以民事訴訟程序為基礎,實行二審終審制。
綜上,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天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