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相結合。
第五條監督工作要依靠群眾,接受群眾和檢察人員的監督。
根據《人民檢察院監督條例》,人民檢察院監督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檢查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機構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和規定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受理對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機構和檢察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投訴和檢舉;
(三)查處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機構和檢察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
(四)受理檢察官不服紀律處分決定的申訴;
(五)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監督工作條例》第三條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在適用法律和紀律上人人平等。
《人民檢察院監督工作條例》第四條監督工作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人民檢察院監督條例》第五條依靠群眾,接受群眾和檢察人員的監督。
根據《人民檢察院監督條例》,人民檢察院監督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檢查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機構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和規定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受理對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機構和檢察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投訴和檢舉;
(三)查處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機構和檢察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
(四)受理檢察官不服紀律處分決定的申訴;
(五)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