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土不可侵犯
2.國家在其領土內享有屬地管轄權。
3.國家對領土所屬國的自然資源享有永久權利。
壹個國家行使領土主權在實踐中受到某些限制。
1,受國際慣例限制
2.受條約限制
租借:壹個國家根據條約將部分領土租借給其他國家使用;
* * *管理: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某塊土地的主權。
國際服務場所:指壹個國家根據條約為某種目的將其部分或全部領土提供給其他國家永久使用的特定範圍。
領土收購:
1.先占權:國家占有壹塊無地的土地,並在其上確立“有效占有”,即合法取得該土地的主權;
有效占領:首先,占領者以獲取國的名義占有,並在那裏安置移民;二是在該地區建立行政機構,宣示主權,行使管轄權。
2.限制:是指長期占有他國靶場土地,並在不受幹涉的情況下取得對該土地的主權。
3.割讓:指壹國根據條約將部分領土主權讓與另壹國。
4.征服:指戰勝國在戰後消滅戰敗國,吞並其領土的行為。
5.附:指因自然狀態變化或人為力量作用而增加的新的領土部分。
領土變化
1.領土互換:為方便邊境管理,適應當地歷史條件,有關國家在自願的基礎上互換部分領土,符合國家主權和民族自決原則。
2.全民投票:在爭議地區舉行全民投票,以確定該地區的主權。
3.收復失地:國家收復被其他國家占領的領土,以獲得其對某些領土的歷史權利。
國界:是決定壹個國家領土範圍的邊界。
確定邊界的程序:
劃界:雙方簽訂邊界條約,或者關於邊界問題的特別協議,或者和平條約中的領土條款。
劃界:由根據邊界條約成立的標界委員會現場進行劃界和標界,並在邊界豎立界碑進行劃界。
準備邊界文件:劃界完成後,雙方將準備邊界議定書作為劃界工作的壹部分,並繪制地圖作為條約的附件。
確定邊界的原則:
1.如果界樁位置與協議和附圖不壹致,以協議和附圖為準。
2.附圖與議定書的規定不壹致的,以議定書的規定為準。
3.當議定書與條約(母協議)壹致時,以條約為準。
邊界自然邊界:山脈、河流湖泊、森林、丘陵等。
邊界系統
邊境是指壹個國家領土的邊界,是壹個國家與鄰國接壤的地方。
邊界是邊界兩側壹定距離。
邊界系統的作用
1.保持邊界標誌
2、方便當地居民。
3.管理邊境河流
南極條件:
1.南極洲應該只用於和平目的。
2.促進科學調查方面的國際合作。
3.冷凝的現狀
4.定期舉行“南極協商會議”。
中國於1984年加入南極條約,1985年建立長城站,1989年建立中山站。
北極地區:蘇聯提出扇形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