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四十二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取得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六條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礦藏、水流和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條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壹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