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書發出後,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嗎?
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和申請勞動仲裁不沖突。勞動仲裁裁決書發出後,仍可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監察投訴程序:
1.舉報投訴的受理:舉報投訴信件或上級部門及其他部門交辦、轉辦的信件,由投訴處理人員拆封登記;對於上訪者或咨詢者,先填寫《信訪登記表》或《咨詢登記表》。因同壹事由發生5人以上集體投訴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並填寫授權委托書,全體人員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投訴人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接待人員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對於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但不屬於勞動監察機構管轄的投訴,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機構提交。
2.檢查、受理或登記:舉報投訴信件應當在拆封和登記時進行檢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函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信訪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投訴,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人員根據舉報投訴反映的情況,對案件進行分類,並做出相應的分流處理:
1.舉報案例(如拖欠工資、未辦理用工手續、未簽訂勞動合同、加班加點、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職工或低收入者特殊勞動保護權益等。)填寫《群眾來信來訪處理單》並上報審批後,由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調查處理。
2.勞動爭議案件(如工資支付爭議、勞動合同爭議、辭職或辭退或解聘爭議、工傷待遇爭議以及經濟補償、賠償和違約金爭議等。)可以進行行政調解。對事實不清或者無法調解或者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
3、屬於綜合性案件(既有勞動爭議,又有違法舉報),分別按爭議和舉報案件處理。
4.咨詢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向當事人進行解釋或解答,或引導其咨詢相關業務機構。
四。調查處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案件調查完畢後,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者責令改正的決定。
動詞 (verb的縮寫)後續回復:對於直接調解處理的案件,接待人員會及時回復當事人;對於需要答復的分診案件,及時跟進結果,在規定時限內回復當事人。
6.結案歸檔:舉報投訴接待人員將在規定時限內結案的案件進行整理歸檔,輸入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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