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青苗補償標準
對於剛剛播種的作物,將按季度產值的三分之壹補償生產成本。對於正在生長的作物,最高賠償額以第壹季度的產值為基礎。可以收獲的農作物、油籽和嫩蔬菜不會得到補償。對多年生經濟樹木,應盡可能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而必須砍伐的,用地單位應按實際價值給予補償。對於用材樹,樹的主人會無償砍伐。
3.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征地需要搬遷鐵路、公路、高壓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等。,並需根據具體情況與有關部門協商,編制投資估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他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費。應參照相關標準支付。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補償價格和宅基地土地權屬所在地的補償價格。
2.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安置面積核定標準:被拆遷房屋核定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25-30)平方米/人核定;(25至60)平方米之間/人,按核定建築面積計算;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不足2人(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達到法定生育年齡尚未生育子女的已婚夫婦,按3人核定。同壹拆遷範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房屋建築面積應當合並計算。
綜上所述,為了滿足社會利益的需要,比如修建壹條高鐵,這時候就需要對被征收土地的人進行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確定。壹般情況下會按照平均產值的6到10倍繼續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