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已生育兩個子女,但生育子女經鑒定為病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者的,可以生育三個子女;2.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患有不孕癥並能生育的夫妻,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3.再婚夫妻壹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或生育壹個子女的。再婚後雙方無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4、再婚夫妻各有壹個孩子,再婚後已* * *有壹個孩子;
5、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國家實施壹對夫婦可生育三個子女的政策和配套措施,有利於改善國民人口結構,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國家戰略,保持我國人力資源稟賦優勢。
關於三重產假的規定如下:
1.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三胞胎的產假為128天以上。北京上海產假為158天,廣東為178天。在壹些地區,增加了獎勵產假的新規定。如廣東省三胎優惠政策,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產假需要醫生證明提交公司人事審批,工資作為病假支付;
3、產前假,按工資的80%發放。懷孕7個月以上的,經公司批準,可以在分娩前兩個半月開始休息;
4.哺乳假,六個半月公司80%,再延長70%;
5.育兒假:寶寶三歲以下,北京上海5天,廣東10天。
綜上所述,壹個家庭生三個孩子不僅僅是補貼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要重視家庭因素,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才能生三個孩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