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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有三個特點。

法律主觀性:

1.法律適用的特點是什麽?

1,合法性。國家機關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必須嚴格依法。

2.權威。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的活動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司法裁定壹經發生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違抗。

3.被動。司法程序的啟動總是基於具體案件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司法活動必須由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引發。

4.獨立。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

第二,民法典對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三,民法典中民事糾紛的解決

1,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爭議。

2、調解和解。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介機構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將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爭議可通過雙方自覺履行裁決或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解決。

4、訴訟和解。訴訟解決是指爭議壹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來解決爭議。

在上述四種解決糾紛的方式中,仲裁和訴訟具有法律強制力,而協商調解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對協商調解達成的協議反悔。當然,具體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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