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通過判決方式依法改判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
2.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3、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5、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機構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無傳票缺席判決;
11,原審判決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
12.原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法官審理此案時,他涉嫌貪汙受賄,徇私枉法。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