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區分為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牧場保護區、天然林保護區、壹般農田區、林業區、牧業區、城市建設區、村莊和集鎮建設區、獨立工礦區、水域、自然和人文景觀保護區、土地復墾區、土地整理區和退耕區。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耕地、草地、林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種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方式和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收取土地復墾費。依法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的,由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征收。耕地開墾費實行專項資金管理,專項用於新耕地的開墾。
壹次性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地不足20公頃(不含20公頃)的,由旗縣人民政府批準;20公頃(含20公頃)以上100公頃(不含100公頃)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100公頃(含100公頃)以上600公頃(不含600公頃)的,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征用基本農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征用其他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8倍。
被征用耕地青苗補償費為當季作物產值。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井、管道、電纜、工棚、圍欄等設施應根據實際損失給予合理補償。征地方案公布後,種植的農作物和修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參照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另行規定。
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牧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和個人,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交付土地;不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被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