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個人借貸,又稱零售貸款業務,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成為壹項重要的貸款業務。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住住房和城鎮居民修繕建造自住住房(不含外銷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資金的供求是工商社會的壹個重要話題,日常生活中借錢變錢是很常見的。法律意義上的借貸,是指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合同”,出借人將錢的所有權轉讓給借款人,借款人到期歸還等額的錢。隨著民間的借貸關系越來越普遍,因借貸而產生的糾紛尤為頻繁,關於借貸的法律知識也成為人們消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為確保個人權益,債權人應註意以下事項:
(壹)資金借貸應有收據或書面合同。
法律並不要求貨幣貸款合同必須書面,因為只要雙方就同壹件事達成協議,合同就已經成立。不過為了杜絕事後的糾紛,借錢的時候最好立個書面證明,以免說沒有證據,添麻煩。
(二)借貸款項的文字記錄應詳細。
借據或貸款合同應明確說明以下事項:
1.雙方名稱。
2.貸款總額和貨幣。比如“新臺幣十二萬元整”。
3.貸款期限。例如,貸款期限為自貸款之日起個月,或貸款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4.利息協議。明確利率和支付方式。比如“年利率為10%”,“自借款之日起每月5日支付”。
5.約定違約金。如“借款人違約的,每逾期壹萬元,每日應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