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正處於身體發育時期,生理和心理機能尚未完全成熟。吸煙飲酒不僅會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還可能因籌集煙草資金引發未成年人盜竊、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給社會帶來嚴重危害。因此,必須避免未成年人吸煙和飲酒。根據相關規定,第壹,經營者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有義務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前來購買煙酒的人是否成年難以判斷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根據其身份證年齡判斷其是否成年。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違法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第二,不能在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抽煙喝酒。未成年人有很強的模仿心理和好奇心。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會對未成年人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增加他們吸煙飲酒的機會。因此,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第三,全社會要為未成年人創造健康的生活環境。學校、家庭、社會要重視對未成年人進行吸煙、飲酒危害健康的教育,讓未成年人深刻認識吸煙、飲酒對人體的危害,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況,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舉報、投訴或者舉報,並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三)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的;(四)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的;(五)放任或者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或者輟學的;(六)放任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接觸有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七)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八)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九)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十)違法處罰、挪用未成年人財物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十壹)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