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法行政處罰程序的法律規制1。行政處罰法。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予以處罰;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主管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主管機關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行政許可法。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該行政許可。3.行政強制法。主管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4.行政復議法。復議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可以決定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5.行政程序法。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可以作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判決,也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限制”,這就給了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復活”的機會。二。提起訴訟的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壹)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應當維持判決。(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履行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權限;5、濫用職權。(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處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因此,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我國對這部分法律的規定比較明確。這種法律的具體處罰條件是確定的,根據相應的犯罪事實進行相應的處罰。對於相應的檢察法律,也做了詳細的規定,規定我國相關機關可以辦理。
上一篇:工人在工地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責任如何分擔,如何賠償?下一篇:公司法務部門如何管理合同降低風險?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參考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