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時,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隨意降低評估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有四種主要類型:
(1)發生評估時,根本不做評估,僅以賬面價值或拍腦袋來確定國有資產價值;
(2)評估發生時,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產評估不充分,土地、無形資產往往被排除在評估之外;
(三)不當行政幹預評估,搞指定評估,設定評估值上限,或者降低評估值,使評估成為合法的損失形式;
(4)評估時,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低價評估為目的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不準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四十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對企業國有資產流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