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涉外離婚案件越來越多。那麽問題來了。離婚由國外法院判決後,判決可以直接在國內使用嗎?
案例:
夫妻倆在上海登記結婚,然後壹起去美國發展,之後被美國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後,女方回國,男方留在美國。女方回國幾年後,面臨“再婚”的問題。她可以拿著美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直接去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嗎?
答案是否定的。
這涉及到壹個關鍵的法律點:國內對國外離婚判決的態度!國外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要想在國內使用,必須得到國內法院的認可。
正確的做法:
1.女方作為申請人,向國內法院申請認可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內容,解除婚姻關系。
2.向女方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3.遞交申請,準備美國離婚訴訟相關材料及中文翻譯。
4.不要輕易撤回申請。否則無權再次申請,只能和男方協商離婚或者提起離婚訴訟。
5.聘請律師申請承認國外法院的離婚判決,涉及大量的材料安排和程序問題,當事人自己不好處理。
對於女方的申請,會有兩種結果:
1,國內法院承認
如果符合國內法律的相關規定,法院會做出裁定,承認離婚判決在美國的法律效力。女方可持國內法院出具的裁定書,向民政局申請與現伴侶結婚。
2.國內法院駁回了該婦女的申請。
如果不符合要求,國內法院不會承認國外的離婚判決。女方只能通過國內協議與“前夫”離婚,也可以直接在國內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總結:
對於國外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建議盡快向國內法院申請認可。如果多年後沒有申請,即使在國外已經離婚,在國內的財產仍然是夫妻同壹財產。這個時候,如果壹方在國內直接提起離婚糾紛,要求分割財產,另壹方很可能會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