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並公布地下水超采區,實行水資源總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保證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在黃河流域,根據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涉及的省市政府要組織劃定流域內地下水超采範圍,會同國家水資源監測中心、中科院、水利部等機構開展專題研究,劃定黃河流域地下水超采範圍。具體來說,劃定超采區的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在對黃河流域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基礎上,明確流域內各類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現狀;其次,結合流域水資源總體規劃,分析了地下水發展趨勢和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目標;三是按照中央和省的管理制度,明確劃定超采區的具體程序和環節;第四,參考其他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水法》等。,確保過度開采區劃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宣布劃定黃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區有兩個主要意義。首先,它可以幫助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更好地了解超采區的分布情況,並制定地下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措施。二是通過公開透明的方式,增強社會參與,提高公眾對地下水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意識和自覺程度。
為什麽要劃定地下水超采區?地下水超采是指地下水儲量持續減少或水質下降、地面沈降等嚴重後果。劃定地下水超采區可以幫助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更好地了解超采區的分布情況,制定地下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措施。同時,這壹措施也可以提高公眾對地下水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意識和自覺程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法》的規定,國務院會同有關部門劃定並公布地下水超采區。黃河流域超采區的劃定由國家和有關省市政府組織實施並公布。這壹措施有助於確保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提高公眾對地下水資源管理的關註和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法》第十二條* * *國務院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並公布地下水超采區,實行水資源總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