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從事無照經營。
文章
對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證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營業執照。
第四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處:
(壹)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的無照經營活動。
(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而取得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活動。
(四)已辦理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後未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後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
前款第(壹)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還應當由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品監督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進行查處。但是,不得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對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沒收專門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明知或者應知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無照經營,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活動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儲存、倉儲等條件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擅自使用、調換、轉移或者毀損查封、扣押的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被動使用、調換、轉移或者毀損財物金額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被動使用、調換、轉讓、損壞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在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由許可審批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拒絕或者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