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企董事會的構成和設置是怎樣的?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任期三年。公司董事會由三至九名成員組成,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根據董事會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董事會成員應包括公司員工的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根據需要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從董事會成員中委派。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國有企業董事會的具體職責:
作為公司的董事會,在資格、數量、工作安排等方面都有具體要求,其具體職責是:
(1)在資格條件上,董事會成員必須全部是董事。董事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董事的法定資格如下:
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擔任公司董事的,必須指定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在現行的公司法實踐中,董事只能是自然人。
其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擔任董事。
(2)在人員數量上,董事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人數,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不宜過多,以免人浮於事,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公司可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在最低限額以上確定董事人數。由於董事會是壹個會議組織,董事會成員的最終人數壹般是奇數。
(3)在人員劃分方面,董事會壹般設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總經理。人數較多的公司也可以設立常設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4)在董事會中,董事長擁有最大的權力。是董事會的主要負責人。總的來說,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第壹,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是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對業務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是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國有企業會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三至九人組成,由國家授權的機構或部門根據董事會任期委派或撤換。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的指揮和管理,對公司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