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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法的調整對象

國債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債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可簡稱國債關系。國債關系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但根據上述調整對象所涉及的國債活動的四個環節,應該是壹個比較基本的分類。據此,國債關系可分為四類,即國債發行關系、國債使用關系、國債償還關系和國債管理關系。國債償還關系是國家在償還國債本息過程中與相應的國債權利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是國債權利義務終結過程中的社會關系。由於國債具有良好的流動性,國債償還關系中國家對應的國債權利具體主體,很可能與國債發行關系中國家對應的具體主體不同。可見,國債發行和國債償還的關系是不同的。它們是兩個獨立的關系,而不僅僅是同壹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這也是國債關系與壹般債權債務關系的區別。

另外,由於國債使用與國債發行的關系是不同的,而國債使用與國債償還的關系是介於之間的,必然會改變國債發行關系的內容,從而阻斷國債發行與國債償還關系的同壹性,這也可以解釋國債發行與國債償還的區別。國債管理關系是管理國債流動過程中的壹種社會關系,體現了國家幹預的精神,與國家對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密不可分。這種關系作為國債法的調整對象,也使得國債法律關系必然不同於民法中壹般的債權債務關系。除了上述分類,國債關系還可以根據發行地點、幣種、債權人的不同分為內債關系和外債關系,這與國債可以分為內債和外債是壹致的。比如,就我國而言,國家在我國發行的、面向我國法人和自然人的人民幣債券,就是國家的內債;國家在中國境外發行的、面向外國法人和自然人的外幣債券,是國家的外債。按照這種分類,任何調整國家內債關系的法律都是內債法;任何調整國家外債關系的法律都是外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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